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动态  >  公告栏
关于对个人客户身份证件过期6个月暂停非柜面业务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7-08-21

尊敬的客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根据以上规定,对于个人客户留存身份证件过期6个月未更新的,自201811日起,我行将暂停客户名下借记账户的非柜面业务。为避免因前述原因导致非柜面业务暂停,个人客户请及时到我行办理身份证件更新业务。暂停非柜面业务后,个人客户可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前往我行任一网点办理身份证件更新并恢复非柜面业务办理。

温馨提示:前述暂停非柜面业务,是指暂停个人客户使用个人网银、手机银行、POS、自助设备等非柜面渠道发起交易,但不会影响个人客户已经签约的代收代扣或汇入资金业务。

感谢您的理解与配合!

 

                          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8月18

 

 

 

 

网站声明  | 企业邮箱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服务网点 友情链接:

页面版权归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鲁ICP备10203330号-1 鲁公网安备 37011602000025号 IPv6

总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137号 邮编:271100 电话:40066-96629 传真:0531-78861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