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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业管理条例》颁布五周年
    发布日期:2018-03-22

《征信业管理条例》是为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3年1月21日发布,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该《条例》中特别值得关注的是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被限定为5年,超过5年将被删除;同时,个人可以每年免费两次向征信机构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对于错误、遗漏信息可以行使异议权和申诉权。

不良记录保存期限缩短为5年

众所周知,信用记录良好的个人能快速获得贷款、信用卡、享受低利率,而违约信息、欠款信息、法院和行政处罚信息等不良信用记录,不利于获得贷款、信用卡,利率也比较高。

《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这意味着欠款人一旦全部还清欠款,5年后这一逾期记录就会从其个人征信报告中删除。此前正式运行的旧的信用报告上个人不良信息是“一直展示”。

信用报告一年两次免费查

如果信息主体想了解自己的信用报告,可以每年免费两次向征信机构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

 例如,居民可以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查询申请,一年内免费查询两次自己的信用报告。

采集查询信息须经本人同意

《条例》规定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

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的信息,不作为个人信息。

明确个人信息的征集范围

《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征信机构采集与信用无关的个人隐私信息,规定了绝对禁止采集和限制采集的个人信息范围。

其中,绝对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范围包括: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限制采集的个人信息主要为:关于个人财务状况的信息,包括收入、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

信息主体可行使异议权和申诉权

根据《条例》规定,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取消异议标注;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应当予以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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