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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授信开立信用证

  (Issuing of L/C with Credit Limits)

  产品说明: 

  授信开立信用证是指我行作为开证行,依据境内进口商申请对外开立进口信用证,满足客户在贸易(含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进口项下的短期资金融通需求。

   

  功能特点:

  1.在境内进口企业开展进口国际贸易过程中加入银行付款信用,将商业信用转化为银行信用,保证进出口双方资金安全;

  2.在初步开展进口国际结算或不了解境外出口商的资信情况下,加入银行信用,保障交易安全,为境内进口企业争取到比较合理的货物价位或优惠条件;

  3.通过在信用证中规定货权单据、装运日期、货物品质、提交单据等信息,有助于规范境外出口企业交易行为,保证货物正常装运以及品质质量;

  4.减少境内进口企业资金占压,加快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适用客户:

  资信状况良好,具有合法进出口经营权,采用进口信用证结算方式的进口企业。

   

  申请条件:

  1.在我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依法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

  2.进口贸易具备真实的贸易背景,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现行政策规定,能够提供证实交易真实合法的资料;

  3.资信良好,授信期内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4.信用证项下的贸易活动为申请人经营范围内的业务,信用证金额、期限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经营周期相匹配;

  5.实行配额许可证或进口限制货物,提供由主管部门颁发的配额许可证或进口证明;技术进口的,应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表,属于限制性技术进口的,还应提供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出口许可证》;进口废旧商品的,需提供国家环保局出具的批准文件(如需);进料加工/进料深加工业务,申请人应提供海关进料加工手册/进料深加工手册正本;

  6.进口单证资料符合我行合规性、技术性审核要求;

  7.能够落实授信批复方案中要求的担保措施;

  8.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提交材料:

  1.中文版开证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号、开证币种、金额、用途、付款期限、贸易背景、贸易方式、担保方式、信用证效期等;

  2.申请人及担保人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或相应的股东会/董事会授权书;

  3.基础贸易合同/形式发票/销售确认书;

  4.英文版开立信用证申请书;

  5.我行认可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1.业务申请。境内进口企业与境外客户签订贸易合同,双方约定以信用证结算,境内企业向我行提交中英文版开证申请书、基础贸易合同等申请资料;

  2.调查审批。我行进行合规性、技术性审核,根据“三查”要求进行调查、审查、审批,审批通过后对外开立进口信用证;

  3.到单通知。境外客户依据信用证出货并向境外银行交单,我行收到境外银行单据后进行单证审核,制作到单面函,并将到单情况通知进口企业;

  4.承兑/付款。远期信用证,进口企业同意承兑,我行将到单单据放单给企业,企业凭单证提货,并于承兑到期日按时付款;即期信用证,进口企业办理付款后,我行将单据放单给企业,企业凭单证提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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