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关于我们 > 文章正文

关于我们

2024年存量房贷利率常态化调整问答

发布时间:2024-11-08

1.存量房贷利率常态化调整范围有哪些?

:本次存量房贷利率常态化调整针对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下简称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包含首套、二套及以上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部分)。商业用房(含商住两用房)等非住宅型房屋贷款、公积金贷款不在调整范围之内。固定利率或以基准利率定价的房贷,需先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贷款。

2.我何时能够申请调整利率加点幅度或重定价周期?

答:凡是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4〕第11号》和我行《关于完善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机制的公告》要求的存量房贷,自2024年11月1日起,以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存量房贷客户,可向贷款服务行申请调整利率加点幅度。自2024年11月15日起,以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存量房贷客户,可向贷款服务行申请调整重定价周期。如符合条件,我行将及时予以调整。

3.利率加点幅度可调整到什么水平?

:当浮动利率房贷客户的利率加点幅度与上一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平均利率所对应的加点幅度高30BP以上时,可向我行申请调整利率加点幅度。调整后的加点幅度不低于上一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平均利率所对应的加点幅度加30BP。具体加点幅度根据市场供求、客户资信情况、贷款担保变化等因素确定。

4.如何确定上一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平均利率所对应的加点幅度?

:上一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平均利率所对应的加点幅度=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上一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平均利率-该利率对应季度内各月公布的5年期以上LPR的算术平均值,加点幅度四舍五入保留整数位BP。

5.从哪里可以查询上一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平均利率?

:2024 年 10 月 31 日,人民银行官网“利率政策”栏目增设子栏目“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加权平均利率”,发布 2024 年第三季度全国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加权平均利率,后续每年 1 月、4 月、7 月、10月末公布上一季度全国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加权平均利率。

6.我的的房贷利率为LPR-20BP,利率加点幅度调整后,贷款利率可达到什么水平?

答:您的贷款利率为LPR-20BP,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2024年第三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平均利率为3.33%,对应季度(即7-9月)公布的5年期以上LPR的算数平均值为3.85%,则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幅度为-52BP(即3.33%-3.85%)。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幅度+30BP为-22BP(即-52BP+30BP),您的贷款加点值为-20BP,高于-22BP,则可申请下调至-22BP,下调后您的贷款利率为LPR-22BP。

7.利率加点幅度调整成功后何时生效?

:利率加点幅度调整将于调整当日生效,生效日起按新的利率加点幅度执行。利率调整不溯及既往,之前的房贷利息不作调整。

8.申请调整利率加点幅度有次数限制吗?

答:申请调整利率加点幅度没有次数限制,符合下调条件您即可申请调整。

9.申请调整重定价周期有次数限制吗?

答:在贷款存续周期内,重定价周期仅能调整1次,可选择3个月、6个月或12个月做为重定价周期。需要说明的是,在利率下行阶段,重定价周期越短,借款人能越早享受低利率,但在利率上行阶段,借款人也会越早承受高利率。重定价周期调整完成后将不可撤销,请您充分考虑,谨慎选择。

10.重定价日如何确定?

:调整重定价周期后,重定价日可延用原贷款合同中的日期。原贷款合同约定为对月对日的,重定价日为调整后重定价周期相对应月份的借款发放日对日,如重定价周期内无借款发放日对日,则该周期重定价日为相应月份的最后一天。原贷款合同约定为1月1日的,重定价日为调整后重定价周期相对应月份的1日。

例如:

原房贷重定价周期为12个月、重定价日为11月10日。2024年11月15日申请将重定价周期调整为3个月,则调整后的重定价日为2月10日、5月10日、8月10日、11月10日。

原房贷重定价周期为12个月、重定价日为3月31日。2024年11月15日申请将重定价周期调整为6个月,则调整后的重定价日为3月31日、9月30日。

原房贷重定价周期为12个月、重定价日为每年的1月1日。2024年11月15日申请将重定价周期调整为3个月,则调整后的重定价日为1月1日、4月1日、7月1日、10月1日。

11.房贷定价调整是否收取费用?

:在为客户办理存量房贷定价调整过程中,我行不收取任何费用。

页面版权归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鲁ICP备10203330号-1     鲁公网安备 37011602000025号 本站支持IPv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