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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官员:银行业新监管标准争取年内实施
发布者:经济参考报     发布日期:2012-03-09

  银监会主席助理阎庆民日前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新资本监管协议已呈交国务院,争取在年内能全面实施银行业新监管标准。”目前,《商业银行新资本监管办法》仍在进一步调整和细化中,但“银监会将按照巴塞尔III的基本要求和中国国情,落实新监管标准的实施。” 阎庆民说。

  同样,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作政府工作报告时也提出了对银行业监管方面的要求和方向,包括要深入推进国有控股大型金融机构改革,规范发展小型金融机构,健全服务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的体制机制。推动实施银行业新监管标准。推进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深化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

  按照银监会主席尚福林的思路,对于银行业监管应该抓紧制定和完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公司治理和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等一揽子监管标准。

  从2009年底银监会就开始筹备银行业新监管标准,根据《巴塞尔协议III》,去年5月,银监会公布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对银行业的四项监管新工具提出了新要求,包括资本充足率、拨贷比、流动性指标以及杠杆率。同年8月和10月银监会向各家银行的相关职能部门下发了具体指标的内部征求意见稿。

  然而,经过多番征求意见,新监管标准始终难以定稿,商业银行与监管部门在实施细节和标准上一直在博弈。部分银行认为,新监管标准加重了资本负担,在当前形势下不宜过早推出。

  光大银行董事长唐双宁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新监管标准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更严格的资本计算要求,在当前形势下推行,与货币政策导向相左,会增加宏观调控政策的复杂性,可能会抵消预调微调效果,不利于中国经济复苏。”

  同时,他还指出,资本瓶颈过大将不利于银行业自身的创新发展。

  据《经济参考报》记者了解,当前,不少商业银行拨贷比指标仍难以达到2.5%这一新监管标准,而根据实际情况,银监会对拨贷比的硬性要求做了一定让步,即“原则上不低于2.5%”,并表示对非系统重要银行将作差异化安排。

  在杠杆率方面,按照银监会去年6月发布的《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并表和未并表的杠杆率均不得低于4%,这意味着商业银行总资产最多不能超过净资产的25倍,此监管意在防止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的过度扩张和过度承担风险,以及防止银行资本套利行为。

  “如果新监管标准要做调整,估计范围不会太大,比如资本充足率方面基本上仍会按照新监管标准实施。今年监管部门对银行融资平台、房地产业务和影子银行风险极为重视,因此杠杆率或许仍会要求不低于4%。”一位国有大行中层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另外,超额坏账准备金可能会计入风险资本缓冲,同时,部分贷款的风险权重下调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银行资本压力。

  一旦实施新监管标准,对市场而言,最担忧的则是银行“张大口”再融资,新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11.5%和10.5%,且要求银行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和总资本分别不低于5%、6%和8%,同时还引入了逆周期资本监管框架。

  有业内人士测算,如果2012年实施新监管标准,仅工、农、中、建、交五大商业银行的资本缺口就将达到1500亿元左右。

  在阎庆民看来,银行通过资本市场频繁再融资是不可持续的。他表示,“银监会主张银行更多地通过资本市场以外的渠道补充资本,比如降低分红比例、提高留存利润来补充资本。”

  此外,当前商业银行存贷比考核压力加重,不少商业银行高管建议监管部门放宽75%的存贷比考核标准,但阎庆民明确表示,“存贷比一直是流动性管理行之有效的办法,是监管和银行都必须守住的风险底线,就现有的实际情况看,存贷比没有"讨价还价"的空间,更不会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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